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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互联网案例1 三方四年五十八万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2-4 11:16:1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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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互联网案例1 三方四年五十八万 
    ——漫长而复杂的“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 
  基本案情 
    这是一场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环讯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环讯),被告是西单电子,第二被告是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三方原本合作共同从事电子商务,但合作不到一年,就发生了有近58万多元人民币的货款被外币持卡人拒付,形成损失的纠纷,纠纷的焦点就是三方中应由谁来承担损失。 
    西单电子、环讯都是200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后不久,这两家公司和上海建行就建立了合作关系。半年时间,西单电子光是通过环讯结算的业务就近千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三家企业的合作到第7个月时问题就出现了。2002年8月,西单电子发出去的两台手提电脑,迟迟不见回款,于是便向上海环讯发出咨询。几天后,环讯回信说,购买电脑的人持国外信用卡,他们拒绝支付。又过了几天,环讯说,拒绝支付的客户有好多家,交易有100多宗,货款总计达七八十万元,通过西单电子交易的有58万元,全是通过建行上海分行结算的。国外银行卡组织规定,持卡人在接到对账单后的6个月内可以无条件拒绝付款。如果持卡人有要求,银行应将划出的款再划回持卡人账户。建行上海分行根据上述规定,把已经打出的钱又从环讯账上划了回去。 
    西单电子和环讯、建行之间形成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至少需要4类企业分工合作完成:第一类是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是银行,第三是买卖及结算信息整理传递的中介企业,第四是物流递送企业。商家把商品的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购货人订货后,订货信息经中介企业集中整理后发给相应的银行。银行核对买方的信用卡,并将款划出,经由中介企业打给商家。商家得到购货人货款已划出的信息,即“交易成功”的信息,就把商品交由物流递送企业发送到购货人手中。随后,中介企业即把货款打入商家账户。 
    由于当时弄不清楚这些持外国银行卡的拒付者是恶意透支还是伪造信用卡,出现损失后,上海建行首先暂扣了环讯的60万元货款,环讯也扣下该支付给西单电子的10万元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西单电子只好暂停与环讯的业务。第二年,上海环讯把西单电子告上法庭,要求西单电子返还其余的50余万元货款的损失,理由是损失的款项应看作是环讯替西单电子交的垫付款。几个月后撤诉,2005年初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并在法院要求下,将建行上海分行列为第二被告。200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三企业各负三分之一的责任。西单电子不服,提起上诉。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西单电子没有责任,建行上海分行负三分之二责任,环讯负三分之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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