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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构成一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4-29 10:35:5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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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年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的“群己之权界”,权利不是无边的,而是有界限的。边界之内是权利,边界之外权利就扩张为不当的权力了。这个界就在你的权利和他的权利之间,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他的权利,或者相反,就是越界。你可以号召别人不去家乐福,但你凭什么用你的力量阻止人家进入家乐福?你又凭什么动用车辆,横七竖八,给别人带来交通上的不便?任何宏大叙事都无法构成一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包括爱国。
       是的,在文明社会,并不是事关爱国,就压倒一切。爱国是一种权利,在权利菜单上,爱国往往是公共事件,因而它是一种公权利。但,在公权利之前还有私权利,比如我到家乐福购物,甚至包括家乐福本身进行正常的商业营业,都是一种私权利。公权利不能侵犯私权利,就像积极自由不能侵犯消极自由。这两者的关系是且只能是私权优先。当一个人进入家乐福而不得,当家乐福因骚扰而不得不短暂地停业,我只能说,他和它的权利都受到了不正当的侵犯。
        私权利被侵犯只有诉诸公权力,这也正是文明社会需要权力的地方。如果以上抵制家乐福是权利越界做过了,那么当时警察的作为在我看来就显得不到位。作为公权力的现场执行,它在不同的权利之间看护。谁越界,谁向对方侵权,它都应当责无旁贷地制止。如果有人进不了家乐福,如果家乐福被迫停业,严格地说,都是它的责任。这里特别需要补充的是,家乐福虽然是法企,但它在任何一个国家纳税营业,如果没有违法,它就有权享受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这是常识。(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载 2008年4月26日 《南方报业网》全文浏览网址: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公众该如何用国际法则去惩罚敌视我国的不友好组织、团体、企业、国家,是一项事关咱们这个有13亿人口大国的国际形象问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邓正来老师有在2004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学”(项目批准号:04AFX002)中核心部分:《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论纲》的可以从邓正来老师“法律博客”中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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