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打三十大板”的解决办法。
之所以称其为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就因为它发生时间早、历时长、案情复杂、涉及单位多、纠纷金额高。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基本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而各个环节在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该纠纷的形成和解决,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应该说,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是很全面的,或者直接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空白主要就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这六个方面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划分上,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规则,而电子商务本身又具有交易链条长、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出现纠纷后,难免会出现责任很难厘清的局面。这正是本案三方四年纠葛之痛所在,也是我国电子商务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切实发展之顽疾所在!
就拿本案反映的物流体系存在的问题来看,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领域,市场化、运作高效、规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不是很充分,大多处于垄断经营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国的邮购业务本来就很薄弱,所以,我们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物流配送,无论是在赔偿机制上、在连接买卖双方的各个确认环节的规范操作上、在运送保护和规范上,还是在单据核实和保存机制上,都还远没有实现为配合B2C、C2C电子商务而应实现的一系列根本转变。只是把物流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然而,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物流配送需要在接收和送达货物时有严格的双方认可、验货、签字等一系列的程序,在运送中针对不同物品有完备的保护机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赔偿和单据保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切实保护各方权益的、规范、高效的一环。